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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解读央行8号公告放开银行理财等所有资管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

2016-05-07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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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这次央行将之前的债券准入多部法规整合为一体,从法人到资管产品,全面规范准入环节。尤其是放开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环节,意义非常重大。此前银行理财除16家上市银行外,其他中小银行理财一直无法再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导致只能走通道。

从法规层次上来看,本公告明显高于此前银市场的准入文件,此次8号公告简化流程,统一所有资管产品,总体央行去通道意图明显。

目前最大不确定性是中小银行理财开户是否需要仍然符合银市场2014年1号关于银行理财开户的苛刻要求(比如人员、系统、核算独立),尤其是如果本行托管的产品只能单只理财产品名义开户,操作繁杂,每只产品到期后需要重新开户,因此现实中开户有限。如果8号公告实际上废止了银市场[2014]1号的开户细节要求则意味着重大突破,否则中小银行仍然面临诸多开户障碍。


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孙海波:这里也对此前1998年-2008年多部监管规则进行了整合。当时主要是针对逐个法人类型发布准入流程。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孙海波:央行在2013年债市风暴之后,暂停了丙类户和乙类户的开户,后来逐步在规范的基础上重新放开开户。分别有以下几部监管规则:

2014年1月《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放开了16家上市银行在银行间开户,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流程。但众多中小银行并没有机会在银行间开立银行理财债券账户。

2014年10月央行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放行所有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方式,通过北金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点击成交的方式。但一直以来成交并不活跃。

2014年11月央行发布《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放行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和四类非法人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进入银行间市场。本公告并没有列举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笔者认为央行应该将这些资管统一纳入了“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定义范畴。

2015年6月央行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规定了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条件,基本和本公告后面对私募基金的规定一致,基金管理人1000万净资产,产品第三方托管等。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的管理人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对于经行业自律组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

(四)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联网手续。

五、合格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六、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七、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应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投资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债券产品。

八、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等各类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防止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投资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开户、联网所需的各项材料要求,并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及时以电子化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及时披露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并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上月合格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联网及终止联网等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合格机构投资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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